【信息时间:2022-12-22 阅读次数: 】
六价协〔 2022 〕 9 号
各会员单位:
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体系,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,我们组织制定了《六安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办法》,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六安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办法
2022年12月22日
附件:
六安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
自律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体系,发挥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,规范执业行为,提升服务质量,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》《六安市工程造价协会章程》等制定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工程造价协会(以下简称“市价协”)会员的自律管理。
第二章 自律规定
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,诚实守信、依法执业,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,不得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。
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,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咨询规范、规程及标准,规范工程造价执业行为,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。
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给予回扣、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。
对于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承接业务的企业,协会将对其执业行为和成果质量进行自律监督检查。
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,应按照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》(示范文本)的要求签订合同,并全面履行合同。
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,坚持党建引领,促进企业发展。
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文化建设,注重廉洁教育,增强企业凝聚力。
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自觉维护专业人员合法权益,不得扣留专业人员证章。
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在本人承担的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,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。
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注重人才培养,鼓励和支持专业人员参加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,培育企业骨干人才和行业领军人物。
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,注重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工程造价数据,挖掘数据价值,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,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。
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,主动配合协会开展的自律检查、调查取证等工作,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。
第三章 自律奖惩
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、专业人员自觉遵守本办法,表现突出的,协会将给予通报表扬。
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、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,存在以下行为的,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:
(一)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的;
(二)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;
(三)以异常低价承接业务影响合同履行的;
(四)未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未购买社会保险的;
(五)扣留专业人员执业证章的;
(六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禁止性行为的。
第十六条 自律惩戒的种类:
(一)提醒谈话;
(二)责令整改;
(三)通报批评;
(四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五)中止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自律实施
第十七条 市价协行业发展和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,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。
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、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进行投诉、举报。
第十九条 市造价协会负责本地区投诉、举报的受理、调查、核实和处理工作,并将处理结果报省价协备案。
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,可向省价协提出申诉,由省价协组织复议和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、专业人员受到自律惩戒的,自惩戒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限制其参与协会评奖评优等活动;对于给予通报批评的,协会将报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信息。
第二十二条 自律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履职,对于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的,将追究其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价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价协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